索 引 号:750296779/2023-00128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3-02-03文  号:主 题 词:
名  称:霸州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霸州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备注

1

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监督检查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随机抽查

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建立人员防护制度;是否建立消毒制度,并有相关记录;是否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制度,并有相关记录;是否建立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制度,并有相关记录;是否有详细的无害化处理记录。

 

2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违反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违反规定销售种畜禽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销售未附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3

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督检查

违反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违反规定使用畜禽标识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违反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4

违反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要求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5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

现场检查

兽药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易燃易制爆等危险品使用、保存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

易燃易制爆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类药品及各类病毒(菌)是否按规定保存,进行生产的厂房、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6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制度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实地检查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

 

7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标签和使用说明制作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

实地检查

是否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生产经营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是否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生产经营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

是否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

 

生产经营品种审定(登记、引种备案)及授权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是否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是否登记。

 

转基因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用明显文字标注,是否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8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检

企业生产经营的种子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抽查检验

发芽率、纯度小区种植鉴定、水分、净度、品种真实性、转基因、检验资格允许范围内的其他项目。

 

市场流通的商品种子

《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其他商品种子

《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9

对农药产品抽查

抽查农药质量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

检查农药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检查是否添加隐性成分等。

 

抽查农药标签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

检查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标注的许可证件是否合法。

 

10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现场检查

是否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制度、记录、原料、产品;经营、使用单位所经营、使用产品证号是否齐全。

 

11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单位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实地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是否规范。

 

对进口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行为是否规范。

相关产品的标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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